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民初6号 原告:陈韦纲,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新疆老炒坊食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镇闽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薛文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韦纲与被告新疆老炒坊食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陈韦纲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韦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韦纲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陈韦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