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06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瑶,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劲星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万三路与新安路交叉口河南润滑油物流贸易园南排1号。
法定代表人:冯焕云。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劲星润滑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