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3415号 原告:TheLiverpoolFootballClubAndAthleticGroundsLimited(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和体育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默西赛德郡利物浦市安菲尔德。
法定代表人:JonathanBamber,法律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林,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修能工艺品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上潘村新村8街36号。
投资人:童利萍。
原告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和体育场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修能工艺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和体育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和体育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和体育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