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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海城锋华洁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825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海城锋华洁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海城锋华洁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82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海城锋华洁具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上涂村繁荣南街34弄32号。

法定代表人:宣其雷,该店店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海城锋华洁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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