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794号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15-18层。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美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乔治白休闲服饰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美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