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3258-326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258-3260号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腾飞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H。

法定代表人:张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叶,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民旺路相交处七星商业广场****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侯红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40Y。

法定代表人:TAIYICHENG,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顶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芯公司)、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立微公司)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1020××××.4、ZL20141010××××.6、ZL20172092××××.6)纠纷三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

汇顶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02年5月,主要面向智能移动终端市场提供领先的人机交互和生物识别解决方案,并已成为安卓阵营全球指纹识别方案第一供应商。

原告经过长期研究开发,分别于2014年5月14日、2014年3月20日、2017年7月27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名为“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及其待机状态下的登录方法、系统”、“电容指纹感应电路和感应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名为“硅通孔芯片的二次封装体”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7年11月24日、2017年12月19日、2018年2月23日作出授权公告,同时颁发了专利证书,专利号分别为ZL20141020××××.4、ZL20141010××××.6、ZL20172092××××.6。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GSL6277芯片。

原告公证购买了被告思立微公司制造被告鼎芯公司销售的GSL6277芯片。

经比对分析,原告发现该产品落入了原告三个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两被告实施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据此,原告在(2018)粤03民初3258号案中诉请法院判令:一、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141020××××.4号发明专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二被告立即销毁侵权产品;

三、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四、二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2018)粤03民初3259号案中诉请法院判令:一、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141010××××.6号发明专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二被告立即销毁侵权产品;

三、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四、二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2018)粤03民初3260号案中诉请法院判令:一、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172092××××.6号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二被告立即销毁侵权产品;

三、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四、二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被告思立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三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汇顶公司仅提交了第三方深圳市昕冠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鼎芯公司的购销合同复印件,而该购销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不足以初步证明被告鼎芯公司实施了销售GSL6277芯片的行为以及被告思立微公司实施了制造和销售GSL6277芯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汇顶公司的起诉不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移送被告思立微公司住所地所在辖区内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因此,异议申请人请求将三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案系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本院有权继续管辖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三案的被告鼎芯公司的涉嫌侵权行为地及住所地均在深圳,且三案均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因此本院依法对三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思立微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