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执219-221号 申请执行人:阮涛,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申请执行人:沈小梅,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上述两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美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田先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铭立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金鹰路**第**第**** 法定代表人:张志超。
被执行人:田先华,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执行人:张志超,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申请执行人阮涛、沈小梅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美立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铭立光电有限公司、田先华、张志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2017)粤民终2417号、2418号、2419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其中上述第2417号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上述暂合计:61380元。
上述第2418号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上述暂合计:61380元。
上述第2419号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上述暂合计:6138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志超银行存款2577.67元,扣划了被执行人田先华银行存款2362.14元。
本院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田先华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新城××房,经查,上述房产已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其他案件拍卖处理,本院发函给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向本院支付了分配款70288.08元。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款在扣除申请执行费1028.89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中阮涛分得49466元,沈小梅分得24733元)。
此外,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作限制高消费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已将依法执行到的执行款在扣除申请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此外,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20执219-221号终结本次执行。
如本案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