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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岚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揭阳市兴之美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597号
案件名称林岚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揭阳市兴之美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岚;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揭阳市兴之美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597号原告:林岚,男,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巧鑫,北京常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揭阳市兴之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起: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沿江路中段(美西村田东下田洲)。

法定代表人:黄锦龙。

原告林岚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揭阳市兴之美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

2018年11月4日,原告林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林岚负担。

原告林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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