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597号原告:林岚,男,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巧鑫,北京常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揭阳市兴之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起: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沿江路中段(美西村田东下田洲)。
法定代表人:黄锦龙。
原告林岚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揭阳市兴之美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
2018年11月4日,原告林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林岚负担。
原告林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