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473号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琴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A1栋209室(托管113)。
代表人:徐英莹。
被告:徐英莹,女,汉族,1988年2月29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永康市倍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西卢村。
代表人:胡雍攀。
被告:胡雍攀,男,汉族,1988年11月2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永康市芝英建民五金配件厂,经营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王建民,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王建民,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琴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英莹、永康市倍升贸易有限公司、胡雍攀、永康市芝英建民五金配件厂、王建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因吸收合并,变更为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后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27日,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