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769号 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丽,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赵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海申请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并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赵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变更为“判令被告赵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9日,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原告王明海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