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261号 原告:田瑞珍,女,1982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洪志霞,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田瑞珍为与被告洪志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田瑞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田瑞珍于201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瑞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瑞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瑞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