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580号 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省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永玲,女,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为与被告牛永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海申请撤回原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并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21日,原告王明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原告王明海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