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785号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一路1号A栋201。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增渭,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金香,女,汉族,1956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熊金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