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557号原告:广州讯飞易听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218、220号广州国际媒体港写字楼西港10层东北35、36号物业。
法定代表人:杜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满清,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企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2号楼B-502(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松柳。
被告:北京爱老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星西路106号院4号楼9层911。
法定代表人:郭松柳。
原告广州讯飞易听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易企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老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讯飞易听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复制、发行侵害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装饰装潢权的行为;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4528元(包括: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50000元、证据打印费528元);
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消除影响,责令两被告在其公司官网、《知识产权报》、《法制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6.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起诉费等合理维权支出。
事实与理由:1.原告是“E听说”软件及“E听说教师”微信小程序的著作权人,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由被告易企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被告北京爱老师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英语听说考”APP和“听说考教师”微信小程序在《用户协议》内容、主界面、主要功能等各方面均与原告的“E听说”软件及“E听说教师”微信小程序高度一致,其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及知名商品的特有装饰装潢权。
3.两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两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和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等相关费用均应由被告赔偿。
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特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讯飞易听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3、4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4528元”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应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2018年11月27日,原告广州讯飞易听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讯飞易听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讯飞易听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