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177号 原告:白莹凤,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平、朱洁,浙江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弘诺门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志林。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莹凤与被告武义弘诺门配件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白莹凤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莹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莹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00元,由原告白莹凤负担。
原告白莹凤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