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66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向阳社区李永保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大庆东路万家欣装饰城1区15号。
经营者:李永保。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向阳社区李永保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2021年4月30日,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