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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海阳市佳乐兴购物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民初228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海阳市佳乐兴购物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海阳市佳乐兴购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228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佳乐兴购物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

经营者:修学伟,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佳乐兴购物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阳市佳乐兴购物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阳市佳乐兴购物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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