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125号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2005。
法定代表人:裴大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刘超峰商贸行。
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社区河东商贸街4栋6号4楼A4。
经营者:刘超峰。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刘超峰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