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51号 原告:山西中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王光明。
被告:张文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中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曦餐饮)与被告张文萍、被告王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中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中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西中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