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504号 原告:上海千古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5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桂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吴健,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丽水市正翔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天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雨恒、王昌君,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千古文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健、丽水市正翔笔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千古文具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千古文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千古文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千古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千古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千古文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