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847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公司员工。
被告:黄洪元,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洪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