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628号 原告:冯香玉,女,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楼村18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利君,女,1979年6月22日,住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前黄宅村前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香玉与被告丁利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冯香玉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香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香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冯香玉负担。
原告冯香玉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