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5民初325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思芹,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思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余下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