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301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明菊,女,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肖湾街道办事处潘台村****。
公民身份证号:4206071974********。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明菊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