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80号 原告:浙江得利亚自动化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金亭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朱孔妙,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谷自动化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绿谷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迪明,董事长。
被告:无锡市鼎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舜柯社区昌盛路**iv> 法定代表人:陈高贵,总经理。
被告:浙江酷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缙青路**v> 法定代表人:傅晓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得利亚自动化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绿谷自动化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鼎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酷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中,原告浙江得利亚自动化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得利亚自动化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得利亚自动化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得利亚自动化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得利亚自动化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得利亚自动化制造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