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443号 原告:章玺,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被告: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
法定代表人:陈如申。
原告章玺与被告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章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