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157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凯鑫盛五金建材商行,经营场所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灵山湾路**。
经营者:杨龙波。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凯鑫盛五金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岛区凯鑫盛五金建材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