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1民初117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达,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示范区唐槐园区优尚诚品百货店,,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富世康园佳缘生活超市**A6经营者:胡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示范区唐槐园区优尚诚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07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