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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欧诺洁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喜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玉媛博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122号
案件名称广州欧诺洁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喜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玉媛博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欧诺洁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喜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玉媛博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122号原告:广州欧诺洁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阮仕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喜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玉。

被告:宁夏玉媛博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顾玉龙。

原告广州欧诺洁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喜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玉媛博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欧诺洁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欧诺洁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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