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2257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
法定代表人:熊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琨,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铭实烟酒商行,经营场所:长沙芙蓉区。
经营者:胡高云。
委托代理人:胡超军。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铭实烟酒商行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