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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祖雄与广州市玛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592号
案件名称翁祖雄与广州市玛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翁祖雄;广州市玛花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73民初1592号原告:翁祖雄,男,汉族,1978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玛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X1301-D1047。

法定代表人:莫志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闻,公司员工。

原告翁祖雄与被告广州市玛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玛花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111××××.8)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翁祖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杰,玛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闻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翁祖雄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玛花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翁祖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

2.玛花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翁祖雄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716元,共计508716元;

3.玛花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翁祖雄于2016年10月13日申请了名称为“空调清洗罩”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7年6月27日取得了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62111××××.8。

玛花公司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该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严重侵犯了翁祖雄的合法权益。

按玛花公司的销售量及库存、销售单价、合理利润(行业利润率为30%)计算,其获利有100万元,翁祖雄于本案中主张玛花公司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玛花公司答辩称:确认玛花公司有在网店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不存在翁祖雄主张的大量销售的事实,网店上的产品库存数字是虚拟的。

玛花公司本为化妆品公司,因化妆品销量不佳才购进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被诉侵权产品的总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不认可翁祖雄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翁祖雄于2016年10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空调清洗罩”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7年6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2111××××.8(下称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共记载有6项权利要求,翁祖雄于本案中确定保护权利要求1、2、3、5、6。

权利要求1、2、3、5、6的内容为:“1.一种空调清洗罩,其特征在于:其主体为一罩体(1),罩体的底部为与罩体其他部分连接的透明连接片(6),排污口(4)设置在透明连接片(6)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清洗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透明连接片(6)呈倒锥形,排污口(4)位于透明连接片(6)的下端头。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清洗罩,其特征在于:排污口(4)上连接有管道接头(7)。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清洗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罩体(1)由防水塑料布制成。

”“6.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空调清洗罩,其特征在于:罩体前部设有清洗开口(5),罩体位于清洗开口(5)边沿处设有用于调整清洗开口(5)大小的收紧绳(3)。

”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翁祖雄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分别是:(一)2018年5月3日,翁祖雄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陆互联网,在www.1688.com网址搜索并进入“广州市玛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网店,工商信息显示该网店经营者为玛花公司。

在出现的网页“首页”有“联系卖家:李生”“经营模式:经销批发”的信息,在网页的“供应产品”栏中可见有一款“空调清洗罩空调挂机清洗防水罩空调清洗防水接水罩清洗空调罩”的产品图片,销售单价是1元-25元,953件成交,1条评价,并有中号、大号产品,分别均有9000件以上可售。

代理人登录名为“绝影610”的阿里巴巴账号,付款436元(含运费22元)购买中号及大号的产品共20件,生成订单号为154483128778889604。

公证机关制作(2018)粤广南粤第1138、1139号公证书。

(二)2018年5月8日,翁祖雄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收取了一位快递员送至公证处的快递包裹(运单号为889426987190943710),公证员对该包裹及内装物品进行了拍摄,封存后交代理人保管。

公证机关制作(2018)粤广南粤第1140号公证书。

(三)2018年5月15日,翁祖雄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陆互联网,在“www.1688.com”登录名为“绝影610”的阿里巴巴账号,在弹出网页点击“已买到的货品”,在订单号为154483128778889604的项目下点击“查看物流”,可见该订单项下货物已签收,运单号为889426987190943710。

公证机关制作(2018)粤广南粤第1141号公证书。

翁祖雄支付公证费用3280元。

诉讼中,翁祖雄另提交了一份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金额为5000元的律师服务费发票。

翁祖雄当庭提交经公证机关封存的箱子,拆封后内有不同型号的空调清洗罩两件,外包装均有“制造商:广州开元商贸有限公司”字样及“开元”标识。

翁祖雄陈述,经查询并无“广州开元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也没有“开元”商标的注册记录。

翁祖雄指示该两产品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并认为两产品的技术方案相同,其差异只在于体积大小不同。

经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3、5、6进行对比,翁祖雄认为两者技术特征相同。

玛花公司陈述,产品的外包装信息是其指示“上蔡县进宝日用品厂”印刷的。

玛花公司经对比确认两款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相同,区别仅在于体积不同,亦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5、6所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

另查明:玛花公司是成立于2016年5月27日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是莫志园,在公司公示信息上显示李博闻是该公司的主要人员之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零售、商品零售贸易与批发贸易。

玛花公司代理人当庭使用其本人手机,登录www.1688.com网址上的“广州玛花”账号,输入密码,页面显示该账户于2017年11月28日及2017年12月15日向“上蔡县进宝日用品厂”购买了“空调内机罩清洗罩防水罩清洗空调专用可排水避免污染墙壁使用方便”产品,交易金额分别为1563元及10000元。

翁祖雄经查看,确认上述购买信息真实,认为因上述产品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相同的包装信息和产品信息,无法证明玛花公司从第三方所购入的产品即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授权状态,翁祖雄作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规定外,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其专利产品。

玛花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5、6所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本院经当庭勘验,确认双方的对比意见,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5、6的保护范围。

玛花公司亦确认在网店上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本院结合公证取证事实,认定玛花公司实施了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是:1.玛花公司是否有实施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其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2.玛花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

一、关于玛花公司是否有实施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及其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翁祖雄主张玛花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本院对此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上并没有明确信息指向玛花公司,同时,玛花公司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网页资料亦仅表明其经营模式是“经销批发”,而且从玛花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亦不能反映其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因此,翁祖雄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玛花公司直接或间接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玛花公司于本案中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本院对此认为,虽然玛花公司确实于翁祖雄购买案涉被诉侵权产品之前曾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向案外人购买了“空调内机罩清洗罩防水罩清洗空调专用可排水避免污染墙壁使用方便”产品,但仅从产品名称及图片无法直接判断其向案外人购进的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相同,是否为同一产品。

玛花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玛花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的问题玛花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技术方案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在玛花公司网站销售页面上显示有库存侵权产品,玛花公司应当予以销毁。

由于没有证据表明玛花公司存在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本院对翁祖雄要求销毁生产模具的请求驳回。

翁祖雄请求按玛花公司的获利计算其经济损失,具体为依据玛花公司对案涉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及库存量、销售单价、合理利润计算其获利有100万元,于本案中主张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虽然网店信息显示玛花公司有很大的库存量,但库存量属于未销售数量,不作为认定其获利的依据,翁祖雄主张涉案侵权产品相关行业利润率为30%,没有提供依据。

翁祖雄的相关计算方式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考虑,本案中被侵害的是实用新型专利权;

玛花公司实施了销售以及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按玛花公司的注册资本显示有较大经营规模,且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销售,影响范围较广;

翁祖雄就本案诉讼支付了取证及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开支,确定玛花公司赔偿翁祖雄经济损失60000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8716元。

对翁祖雄超出前述数额的请求,因依据不足,本院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玛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翁祖雄名称为“空调清洗罩”、专利号为ZL201621118909.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广州市玛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翁祖雄经济损失6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176元;

三、驳回翁祖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8元,由翁祖雄负担3000元,广州市玛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5888元(前述费用已由翁祖雄向本院预缴,因翁祖雄同意广州市玛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就应负担部分诉讼费向其迳行支付,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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