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15340号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拓步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四季********。
法定代表人:马甫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斌,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拓步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