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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固始县皇家富侨足浴休闲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5民初339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固始县皇家富侨足浴休闲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固始县皇家富侨足浴休闲会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民初339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实习),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固始县皇家富侨足浴休闲会所。

住。

住所地:固始县湖畔豪庭东门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5MA44689C8K。

经营者:张越,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战峰,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固始县皇家富侨足浴休闲会所(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被告固始县皇家富侨足浴休闲会所的经营者张越、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战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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