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民初339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实习),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固始县皇家富侨足浴休闲会所。
住。
住所地:固始县湖畔豪庭东门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5MA44689C8K。
经营者:张越,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战峰,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固始县皇家富侨足浴休闲会所(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被告固始县皇家富侨足浴休闲会所的经营者张越、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战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