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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李中奎、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民初10566号
案件名称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李中奎、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李中奎;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10566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中奎,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石,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中奎、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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