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049号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投资人:张友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玲,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壹佰年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法定代表人:吴洁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洁静,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与被告中山市壹佰年照明有限公司、吴洁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404元,本院予以退回其12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