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执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向东,男,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米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南街**603。
法定代表人丁苏凤。
刘向东与深圳市沃米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24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3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缴纳情况,被执行人未购买收益类保险;
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为此,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预告书》的形式函告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来本院参与研判。
申请执行人未到本院参与研判,且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米图科技有限公司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3124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综上,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米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执73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向东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米图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