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执16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祖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王思展。
被执行人:王思展,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祖烟酒商行、王思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祖烟酒商行、王思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2017)皖0191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祖烟酒商行、王思展名下银行存款14293元(其中赔偿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180元,案件执行费113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