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初32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家福乐购物广场,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办事处伯乐大街西段iv>经营者:周百兄,男,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兆乾,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成武县家福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