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15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龙,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李建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