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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6知民初15号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建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15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龙,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李建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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