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6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书峰,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书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