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41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大麦百货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时尚购物中心四层A4052。
经营者:梁高尚。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大麦百货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55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诉讼请求发生变化和撤诉原因,退返原告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