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53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杨庄镇水果先生水果精品店。
经营者:陈录,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宝丰县杨庄镇水果先生水果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