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91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延晓,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延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