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5民初2309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横塘家家小铺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滨河路53号。
经营者:余力群,男,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横塘家家小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更名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4日,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