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5043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明红源泉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经营者吴新平。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明红源泉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