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7899号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忻媄港品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万科公园金街G140S,个人经营。
经营者:唐雪美,女。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忻媄港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443440号、第10545749号、第10545830号、第5214411号、第7559578号、第7559588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1)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2)销毁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维权成本6000元、赔偿额44000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忻媄港品商店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1443440号“”商标、第7559588号“”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
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1443440号“”商标、第75595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花露水、化妆品等。
四、原告与该商标的关系:原告系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五、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17676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8月19日原告代理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万科公园里二期G140S的“有家港品”店铺内(店内悬挂营业执照名称为:深圳市龙岗区忻媄港品商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店内购买了一瓶双飞人药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