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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黄圃镇健才电动车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72民初12635号
案件名称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黄圃镇健才电动车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镇健才电动车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2635号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雷先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剑锋,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良峰,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健才电动车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

主要负责人:徐健才,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点原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健才电动车商行(以下简称健才电动车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点原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良峰、被告健才电动车商行的主要负责人徐健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点原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健才电动车商行停止侵犯金点原子公司第3148589号、第17068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健才电动车商行赔偿金点原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

事实和理由:金点原子公司享有第3148589号、第1706812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前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6类,经续展后均处于有效期限内,健才电动车商行存在销售假冒金点原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2017年12月,金点原子公司申请公证处对健才电动车商行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健才电动车商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冒金点原子公司产品商标、产地、包装装潢等整体外观均一致的产品,侵犯金点原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损害金点原子公司商标专用权,给金点原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据此,金点原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健才电动车商行辩称,被控侵权的锁具不是健才电动车商行生产的,健才电动车商行亦无法分辨真假,健才电动车商行不确认侵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点原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19日,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生产、销售锁具、电子防盗器材、芯片钥匙、无钥匙门禁系统等。

2003年9月14日,雷先鸣注册第3148589号“金点原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钥匙、金属锁(非电)、车辆用金属锁等商品,2017年4月14日,该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为金点原子公司,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限至2023年9月13日;

2015年1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金属××(非电)商品××该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限为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

2002年1月28日,深圳市泽联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第170681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锁(非电),2017年4月14日,该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为金点原子公司,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限至2022年1月27日。

健才电动车商行是徐健才于2015年9月23日投资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为中山市黄圃镇××××××,经营范围为零售:电动自行车、自行车。

2009年9月,中国日用五金技术开发中心认定金点原子公司为中国交通用锁中心,2016年6月,金点原子公司被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016年11月30日,金点原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12月,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授予金点原子公司生产的金点原子牌安防锁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17年12月,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授予金点原子公司生产的金点原子牌锁具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17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金点原子公司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2017年12月27日,广东省江门市江门公证处根据金点原子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刘某、公证员助理周×与金点原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来到健才电动车商行,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谢×在该商铺购买一把锁具,并取得收据一张。

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及锁具、收据进行拍照,并对锁具、收据进行封存,封存后交由金点原子公司保管。

2018年1月25日,广东省江门市江门公证处对以上事实出具(2017)粤江江门第27715号公证书。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锁具产品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产品的外包装箱及锁具产品及包装上均标识有“金点原子”字样及“”图形。

健才电动车商行确认该锁具产品为其销售,健才电动车商行提供送货单两份、照片五张拟证实被控侵权商品是他人到店推销的,两份送货单上的日期分别是2017年6月15日、2018年6月27日,6月15日的送货单记载“金点、单价22、数量48,谭生,顾客:137××××****”,6月27日的送货单记载“谭生,顾客:137××××****”,健才电动车商行提供的照片显示名为“永”的微信账户的电话是“137××******”,健才电动车商行称就是此人向其推销被控侵权产品,并提供了该人员在他人处销售锁具的照片(包括汽车、送货单等)。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未能对金点原子公司因其主张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金点原子公司称其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系列案公证费39600元、差旅费、伙食费及住宿费共300元、律师费7000元、购买涉案侵权产品费用50元。

本院认为,健才电动车商行确认涉案锁具产品为其销售,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健才电动车商行是否侵犯了金点原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赔偿责任及数额。

焦点1,金点原子公司是第3148589号、第170681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是金点原子公司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并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注册权受法律保护,其从注册之日起即取得在第6类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金点原子”字样及“”图形商标,与金点原子公司的第3148589号、第1706812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且健才电动车商行销售的锁具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为同种商品,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的锁具产品来源于金点原子公司或者与之存在特定的联系。

故健才电动车商行构成对金点原子公司第3148589号、第17068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焦点2,健才电动车商行作为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故审查其提供的证实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时不易过严,健才电动车商行提供的照片、送货单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送货单上亦有“金点”字样,金点原子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故免除健才电动车商行经济赔偿责任,但如上所述,健才电动车商行的销售行为构成侵犯,金点原子公司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健才电动车商行应予以赔偿。

本院参考金点原子公司有聘请公证员进行公证、委托律师出庭、购买侵权物品等因素,酌定健才电动车商行应向金点原子公司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健才电动车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3148589号、第1706812号商标的锁具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健才电动车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健才电动车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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