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5234号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烨,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庆红鞋档,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谢家庄农贸综合市场商业大楼B栋1号。
经营者:胡玲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梓辉,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庆红鞋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