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79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本,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特冠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家俬广场装饰材料交易区9栋A面13号。
经营者:陈颖贵,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特冠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