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963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古力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8层815号。
法定代表人:朱原,职务不详。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古力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